申请人:广东芯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联知识产权(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3115号“XCEO199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654号“CEO及图”商标、第1497296号“X及图”商标、第799656号“CEO及图”商标、第729093号“CHIEF EXECUTIVEOFFICER CEO及图”商标、第4990234号“X及图”商标、的第8513609号“CEO LADIES”商标、第725254号“CEO及图”商标、第8165914号“CEO”商标、第34642624号“CEO BY YOUNGOR及图”商标、第12260125号“CCEO”商标、第26334253号“CCEO”商标、第26338340号“CCEO”商标、第26348069号“C·CEO及图”商标、第27908914号“GEO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截图、版权证书、产品图片、产品销售展示柜、发票、淘宝店铺、微信小程序商城、微信公众号截图、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CEO1996”与引证商标一“CEO及图”、引证商标二“X及图”、引证商标三“CEO及图”、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CEO”、引证商标五“X及图”、引证商标六“CEO LADIES”、引证商标七“CEO及图”、引证商标八“CEO”、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部分“CEO”、引证商标十“CCEO”、引证商标十一“CCEO”、引证商标十二“CCEO”、引证商标十三“C·CEO及图”、引证商标十四“GEO 7”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