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99124号“Me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ta及图 60999124

阅读:86642 2023-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9124号“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90050号“原力Meta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9124号“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90050号“原力Meta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985199号“Meta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90953号“META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472830号“META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067324号“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830231号“优美达 U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66251号“me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083186号“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262384号“META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418942号“李时珍 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507036号“META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0080112号“META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0485456号“META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822747号“Meta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0802734号“META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0257271号“META COFFEE B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英文释义、相关撤三申请书、网络搜索截图、媒体报道、网络销售截图、申请人推广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八、九、引证商标十、十二、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现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八、九、引证商标十、十二、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一、十三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一、十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一、十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一、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一、十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十一、十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由“Meta”和图形构成,其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但其文字部分可翻译为“元宇宙”,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使用场所、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0999124号“Me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ta及图 609991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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