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满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56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4078号“LO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旅行预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18596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旅行预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12668号“嗒嗒配货 d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剩余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