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26299号“O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67193号“OF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60168号“OFF DEN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88808号“OFF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