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乐啡因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8628号“乐啡塔 COV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乐啡塔 COVITA”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5709号“COOIT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