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新成贵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4741号“省黔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省黔美”,其中“黔”为贵州省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黔”作为贵州省简称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