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帕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98293号“图表玩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18364号“图灵玩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并非直接表示其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商标所应有的区分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宣传、海报宣传、微信相关介绍及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表玩家”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