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科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9386号“EO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8533号“EOV”商标、第47587636号“EDV”商标、第57052626号“EO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在0901群组“半导体存储器、存储卡读卡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0913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半导体存储器、存储卡读卡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该两项商品上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电传感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电传感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