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劳惠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3159号“尝健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4371号“尝见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81122号“尝见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01034号“尝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9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