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素年锦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32982号“Tea BLOOMS(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9056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酒吧服务;茶馆;餐厅”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