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杰深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8205号“美圣雅恒 MORIENT·MORTA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82326号、第6782328号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建筑;电梯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拆除建筑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采矿;采石;钻井;打井”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82326号、第678232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采矿等服务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12720号、第18238680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