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绿州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15436号“LV ZHOU 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44935号商标、第26307701号商标、第13859102号商标、第45011402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呼叫上不同,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