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科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45908号《关于第55166685号“蓝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9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于2022年6月6日第179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基于情势变更,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注册作出认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