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0358号《关于第54259011号“人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2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9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