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巅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7776号《关于第50424098号“巅峰减重 DFF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6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81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2022年2月27日,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2022年2月6日,引证商标四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即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