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7022号《关于第50597199号“采芝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7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86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第1800期《商标公告》,显示引证商标一至四因在全部商品上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