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春市泽元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鹏铭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04963号“Green 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构思,融合申请人经营策略并花费时间雕琢而成的灵感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可识别性,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带有“Green”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消息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Green”,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