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素美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6491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4580号“H HENL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4661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排列布局、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并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H”及引证商标二“H”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