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很有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2849号“明日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34066号商标、第53878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明日红”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明日”、“明日 昔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