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谦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8093号“兄弟地锅 谦伟兄弟地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64782号“地锅兄弟”商标、第51595522号“兄弟试过烤肉”商标、第9633686号“兄弟装饰”商标、第7325370号“兄弟厨房”商标、第12374106号“兄弟文体”商标、第12641151号“兄弟烂火锅”商标、第7069415号“兄弟体育及图”商标、第12374094号“兄弟户外”商标、第16449638号“兄弟照明”商标、第15320271号“兄弟养殖”商标、第21790643号“兄弟搬家”商标、第10722652号“兄弟大排档”商标、第26697267号“兄弟連锅1999及图”商标、第26994153号“兄弟一锅”商标、第61048508号“大兄弟”商标、第59424678号“兄弟秘方及图”商标、第55912034号“兄弟智慧”商标、第59869795号“兄弟XIONGDI及图”商标、第58945831号“兄弟铁锅炖XIONGDI TEIGUODUN”商标、第10355126号“好兄弟”商标、第17858465号“兄弟音乐涮肚xiongdiyinyueshuandu及图”商标、第26131579号“兄弟搬家及图”商标、第58820960号“兄弟五金”商标、第60146552号“兄弟五金XD&WJ”商标、第60564500号“兄弟加油”商标、第59800694号“兄弟在线”商标、第10722647号“兄弟大排档”商标、第59291107号“兄弟果桟”商标、第48562973号“兄弟珠宝”商标、第56826118号“兄弟翡翠”商标、第60425001号“兄弟翡翠”商标、第60952174号“兄弟蒜米”商标、第20314713号“兄弟运动”商标、第59711801号“兄弟高压鱼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三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于2022年4月6日期满,引证商标十五、十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七、三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权可以承继、转让,并不因主体消亡而当然消亡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