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7775号“+IONG Designwor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783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79046号商标、第18088045号商标、第42类第46273466号商标、第44类第46273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结合申请人企业简称设计而成,与红十字无任何关联。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ONG Designworks”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显著认读文字“DESIGN WORKS”、“lo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庭院风景布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中含有“红十字”标志,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7类、第42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