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3937号“雅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0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个人用电风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7185号商标、第52770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个人用电风扇”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