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79790号“滚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滚滚 53379790

阅读:97548 2023-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门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领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9790号“滚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4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

  申请人:福州门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领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9790号“滚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4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设计合同、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发票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器出租;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文档数字化(扫描);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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