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5059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1550595

阅读:94703 2023-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黎礼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李槟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41550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180161号“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

  申请人:巴黎礼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李槟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41550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180161号“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名下囤积注册大量商标,明确缺乏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RT品牌所在产品实物图片;

  2、申请人“REAL TECHNIQUES海外旗舰店”的基本信息截图及开店时间;

  3、天猫国际店铺商品的销量、部分评价及交易指数排名;

  4、申请人针对RT品牌的授权书;

  5、互联网上对于RT品牌的宣传报道;

  6、RT美妆蛋在薇娅淘宝直播间的直播记录;

  7、RT品牌产品在小红书、微博、抖音等平台的影响力材料;

  8、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详情;

  9、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专用化妆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梳妆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RT”与引证商标“RT”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专用化妆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梳妆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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