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创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7116839号“画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画头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90258号“头条BYTEDANCE及图”、第18051879号“头条”、第19707982号、第34726297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码相框;视频显示屏”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16839号“画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