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梧州市永达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富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26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0716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经过市场及网络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8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1、被申请人与广州亿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信息;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文化服务、生活服务的发票;3、“番禺业主网及图”的网络截图、公众号截图、宣传页、经营场所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与其被许可使用人签订许可合同时,其被许可使用人的企业名称尚未变更,故,该份证据存在造假情形。被申请人与其被许可使用人的主营项目均为41类相关服务,其与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不同。该许可合同未依合同约定进行备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涉及的文化服务、生活服务不属于第35类服务,且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网页证据,未经公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州亿王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调查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文档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月27日止。2023年1月17日该商标获准地址变更,变更后被申请人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蔡新路401号101。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2发票所涉服务项目与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不相类似,且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中网络截图、公众号截图为网络形成证据,证明力较弱;宣传页、经营场所图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证据1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