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819110号“滴探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滴探管家 61819110

阅读:32058 2023-0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兴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9110号“滴探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76867号“嘀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

  申请人:陈兴旺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9110号“滴探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76867号“嘀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滴探”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嘀探”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手机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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