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大曲鸿基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大曲鸿基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9826181号“宏基 宏基大曲 HONH JI DA Q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宏基 宏基大曲 HONH JI DA Q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苦味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6141号、第1222908号、第7164021号、第19808719号“宏碁”、第736140号、第1222909号“宏基”、第345411号“宏碁 AC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脑及其外部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媒体报道宣传资料、获奖情况、品牌销售额、排名、市场占有率相关统计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电脑及其零件”商品上的“宏基”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26181号“宏基 宏基大曲 HONH JI DA Q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