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微龛 37596827

阅读:112798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微龛(广州)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微龛(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赢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龛(广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微龛(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赢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75968…

  异议人一:微龛(广州)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微龛(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赢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龛(广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微龛(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赢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7596827号“微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微龛”,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测量;生物化学研究和分析”等服务上。   本案中,异议人一、异议人二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主要使用在电子芯片等商品,综合考虑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微龛”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字号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一、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量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96827号“微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微龛 375968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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