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68480号“鲜蜂谷XIAN FENG 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鲜蜂谷XIAN FENG GU 29868480

阅读:91715 2023-0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29868480号“鲜蜂谷XIAN FENG 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891358号“蜂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

  申请人:广州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29868480号“鲜蜂谷XIAN FENG 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891358号“蜂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共计一千一百多件,大多为不同类别的不同品牌,明显超出其实际经营需求,具有囤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及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光盘形式):1、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协议;2、申请人企业相关介绍、商标授权书;3、产品照片、产品备案信息、产品质检报告;4、经销合同;5、电商平台销售、评价等证据;6、广告合同及发票;7、广告视频及宣传海报;8、展会照片;9、宣传报道;10、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商标列表、有关知名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均出于自身经营需要而独创设计,并无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不良意图,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另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化妆棉;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洗发液;香皂;洗面奶;护发素;草本化妆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陈殿松于2009年12月7日申请注册,2010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洗洁精、上光剂、牙膏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陈殿松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陈殿松将包含本案引证商标在内的“*谷”及近似商标许可申请人使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申请人系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故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一、争议商标“鲜蜂谷XIAN FENG GU”与引证商标“蜂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资格及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29868480号“鲜蜂谷XIAN FENG 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鲜蜂谷XIAN FENG GU 298684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0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