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建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宇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93547号“雨的印记 KISS THE RA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693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03月09日至2021年03月0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皮带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童装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商品详情页、交易记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入驻各大平台销售截图及视频;
4、产品实拍图;
5、资质文件;
6、袜子产品详情页及交易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中部分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3、4一致,部分证据如下:
7、质量检测报告;
8、供货商开具的进货发票。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27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发票可以证明董国富在指定期间内在被申请人授权下,对外销售了“雨的印记 KISS THE RAIN”品牌的皮带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品详情页、交易记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苏州雨的印记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在被申请人授权下,对外销售了“雨的印记 KISS THE RAIN”品牌的服装儿童服饰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商标使用袜子产品详情页及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雨的印记 KISS THE RAIN”品牌的袜子商品在淘宝网上进行了销售。综上,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皮带、服装、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雨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皮带(服饰用)、袜六项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皮带、服装、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六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帽、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复审商标在服装、雨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皮带(服饰用)、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