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码上播 34923903

阅读:81890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4923903号“码上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4923903号“码上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码上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儿童动物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03060号“码上”、第14048344号“码上淘”、第14021756号“码上付”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经营彩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特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23903号“码上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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