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道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9528号“道心丹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识别为佛教用语,申请商标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损害宗教人士感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道心”,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