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74645号“智宇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宇宙 63774645

阅读:66111 2023-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易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4645号“智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595531号“智慧宇宙 智慧和智能的宇宙”商标、第60637056号“智联宇宙”商标、第62732278号“智度宇宙”商标、第…

  申请人:创易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4645号“智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595531号“智慧宇宙 智慧和智能的宇宙”商标、第60637056号“智联宇宙”商标、第62732278号“智度宇宙”商标、第63098418号“AIMETA 智链宇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显著,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人工智能技术咨询、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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