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氪数字(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1581号“YOUK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27449号“游氪 YOUK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64084号“YOU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393853号“YOU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审理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审查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