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GAGEN IMPLANT CO., 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605号“BLUE DIAMOND IMPL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7009号“BLUE 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指定商品所属群组不同,不构成类似。申请人将针对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请求待撤三案件审理完毕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种植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LUE DIAMOND IMPLANT及图”,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