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德浩克开发和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2530号“Ad H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4948号“Ad H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见181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