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享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8033号“小蓝象 elefan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9398号“首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可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已有商标获得注册。经过大量、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已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