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生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1217号“闪盾GLINT SH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98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稳定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异议申请书、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商标情况、申请人资质荣誉、报道情况、领导视察、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准予注册,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