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218155号“针探李食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针探李食真”,指定使用于第5类“膳食纤维;卫生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寄生虫剂;卫生巾;医用棉;牙科用贵金属合金”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25217号“李食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补药;人用药;中药材;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卫生球;消毒纸巾;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李食真”,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膳食纤维;卫生消毒剂;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寄生虫剂;卫生巾;牙科用贵金属合金”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用溶液;医用棉”等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摹仿、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18155号“针探李食真”商标在“膳食纤维;卫生消毒剂;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寄生虫剂;卫生巾;牙科用贵金属合金”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