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蜻蜓分类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8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申请人企业字号中的蜻蜓为设计来源,与申请人形成相互指引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18235号“XUP”商标、第71805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申请人专注于垃圾、废物处理运输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等环保领域的服务经营,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的行业性质存在巨大差异,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此外,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