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蜻蜓分类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3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申请人企业字号中的蜻蜓为设计来源,与申请人形成相互指引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04624号图形商标、第43778374号“MOXSI”商标、第1777805号“特步XEP”商标、第4294064号“特步及图”商标、第20094393号“XTEP”商标、第20094499号“特步及图”商标、第20094461号“X”商标、第44489310号“XU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显著,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此外,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手提电话;电话机套”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