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001772号“优选超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选超妙及图 64001772

阅读:54584 2023-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彩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1772号“优选超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06301号“芳立及图”商标、第11154373号“娜允红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

  申请人:张彩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1772号“优选超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06301号“芳立及图”商标、第11154373号“娜允红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优选超妙”具有特殊含义,是申请人的精心构想,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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