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熊凯诺 40372928

阅读:160523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海洲 异议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海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372928号“熊凯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凯…

  异议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海洲

  异议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海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372928号“熊凯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凯诺”指定使用于第20类“书桌;家具;座椅;躺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8283号、第17547282号、第17547282A号“圣凯诺 SANCANAL CS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桌子;办公家具”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衬衫”商品上的“圣凯诺SANCANAL CSN”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或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72928号“熊凯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熊凯诺 403729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