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27848号“LS 电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S 电气 60327848

阅读:139902 2023-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7848号“LS 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67250号“电气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60682号“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申请人:乐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7848号“LS 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67250号“电气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60682号“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1260号“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213181号“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他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该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定时开关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外观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继电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照明开关、电开关、定时开关、电插头、远程临场机器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0327848号“LS 电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S 电气 60327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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