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06235号“优玉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玉丰 64806235

阅读:56529 2023-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聊城市优农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6235号“优玉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跟申请人所选择的领域和商品都是没有直接关联的,更不属于行业用语和通用字。申请人以“优玉丰”为关键字进行了检索查询,…

  申请人:聊城市优农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6235号“优玉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跟申请人所选择的领域和商品都是没有直接关联的,更不属于行业用语和通用字。申请人以“优玉丰”为关键字进行了检索查询,发现在本类别中,带有“优丰”、“玉丰”、“丰优”等的商标均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优玉丰”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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