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秀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4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478179号“礼巡天下LI XUN TIAN XIA 及图”商标、第10136308号图形商标、第36234263号“大众点评必逛榜及图”商标、第34392274A号“大众点评及图”商标、第23341343号“大众点评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多件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在类似群组上。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活动照片;2、合同及发票;3、资质荣誉;4、商标寓意;5、商标使用说明;6、营业执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杂志(期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