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伴农振兴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6920号“花农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62841号“花城农夫”商标、第49912216号“花园农夫”商标、第57534839号“花城农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农场介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册申请及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