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洁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蜻蜓皓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1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43864号图形商标、第51110334号图形商标、第27201393号“念家妈妈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