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655861号“模方木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模方木作 63655861

阅读:83314 2023-0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众享空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5861号“模方木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保留在2001家具项目上的商品,放弃在2002非金属桶,2003工作台,2004画框,2005竹工艺品,2006漆器…

  申请人:北京众享空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5861号“模方木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保留在2001家具项目上的商品,放弃在2002非金属桶,2003工作台,2004画框,2005竹工艺品,2006漆器工艺品,2008食品用塑料装饰品,2012家具门,2013枕头,2014窗帘环项目上的相关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1428号“模方”商标、第27106725号“模坊”商标、第33735690号“模纺”商标、第35360682号“模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在家具商品上的申请,放弃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家具以外的商品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7日

本文《关于第63655861号“模方木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模方木作 636558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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